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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
2008年12月11日 【浏览字号:   来源:区政府公室

自井府发〔2007〕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辖区有关单位:
    《自贡市自流井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自贡市自流井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的指导,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快速、协调、高效、有序地开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自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贡市地震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或发生在邻区波及我区的地震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活动。
1.4  工作原则
区政府是处置我区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地震事件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机构、单位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视地震应急需求,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区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2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我区发生地震灾害后,区防震抗震指挥部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区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 挥 长:区政府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政府分管抗震减灾工作的副区长、区武装部1名副部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
成    员:区政府新闻办、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粮食局、区教育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房管局、区财政局、区农林局、区畜牧局、区水务局、区公安分局、区文体局、区广电分局、区卫生局、区经商局、区环保局、区人防办、自流井区报社、各银行自流井办、各保险公司自流井分支机构、区供销合作社、水电气自流井分公司(分局)、公安消防武警自流井大队、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负责人。
2.1.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确定应急工作方案,全面负责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工作,贯彻执行市、区政府抗震救灾的指示、命令;部署和组织、协调、监管、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机构、单位的地震应急工作;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视灾情请求支援和援助;处置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的各类突发事件;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  任:区建设局局长
副主任:区政府办、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人
成  员: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办公室设综合联络组、震情灾情信息组、条件保障组。
2.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调查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向市抗震部门了解强余震和震情分析情况;组织现场震灾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研究制订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经上级同意后组织信息发布会;起草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分级响应
3.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3.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
应对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区政府的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市政府支援。
破坏性地震临震通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属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单位立即按地震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3.2  指挥与协调
3.2.1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响应
在省、市政府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全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启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各司其职,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及区属各部门在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区政府迅速上报灾情,请求市政府支援。部署饮用水和食品供应、伤员护送、物资调运和交通保障工作,并视灾情决定是否请求市政府批准采取震区特别管制措施,并积极配合市政府实施的震区特别管制措施。
区政府向当地驻军、武警、消防部队通报震情、灾情,组织力量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震情,积极协助地震部门做好震害评估工作,组织力量协同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3.2.2  较大地震灾害响应
在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全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启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各司其职,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及区属各部门在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区政府向当地驻军、武警、消防部队通报震情、灾情,组织力量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震情,积极协助地震部门做好震害评估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3.2.3  一般地震灾害响应
在区政府领导、指挥、协调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全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积极协助地震部门做好震害评估工作,组织本地区力量协同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3.3  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判断灾害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程度,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与分配;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险或威胁,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气、供电、供水等生命线设施;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开展救援工作。
4  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职责及分工
4.1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区人武部、驻军、武警中队:迅速调集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水务、电力、通信、交通、建设等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4.2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区卫生局: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检查、监督灾区的饮用水资源和食品卫生;及时与市医药部门取得联系,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区畜牧局:立即组织兽医队赴灾区,对受伤的家禽家畜进行救治,并做好情况统计,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4.3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航道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伤病员的疏散。
4.4  通讯保障
区人防办及通讯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组织、协调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4.5  电力保障
自流井供电分局: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电、供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4.6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供电分局、市供排水公司、市燃气公司: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供电、供气系统和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4.7  次生灾害防御
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环保局、区经商局、区安监局、区供电分局等部门:负责对灾区易于发生火灾、爆炸、毒泄、污染及次生灾害的物资、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预防次生灾害发生;监督、指导并协助本系统处于灾区的单位对已发生的次生灾害进行有效处置,防止次生灾害扩大蔓延。
区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局、区水务局、区农林局:及时有效排除因滑坡、山崩、地表破坏等地质灾害造成的河流阻塞、堤坎损坏等险情,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4.8  治安保障
武警自流井中队:加强对灾区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品集散地、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区公安分局、武警自流井中队: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9  灾民安置
区民政局:调配救灾物品。设置临时避难场所,保障灾民基本生活;负责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4.10  物资保障
区发改局、区粮食局、区经商局、区供销合作社:负责调运抗震救灾所需的物资、粮油、食品等。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4.11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落实应急资金,做好应急拔款的准备。
区民政局:做好应急救济、救灾款的发放工作。
4.12  灾害损失评估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区建设局、区民政局:会同市、区有关部门开展现场震灾考察和经济损失评估。
4.13  呼吁与接受外援
区民政局、区政府新闻办、区经商局:按国家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灾情、震情。通过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向国内外、省内外、市内外呼吁提供紧急支援。区民政局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省内外、市内外向我区地震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
区红十字会:通过国家、省、市红十字会呼吁提供紧急援助,接受和安排市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4.14  涉外事务
区政府办、区政府新闻办、区经商局、区科技局、区广电分局、自流井报社、区文体局:除军事禁区和国务院、省、市政府确定的特殊禁区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区政府办、区政府新闻办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接待工作,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安排并依法进行管理。
处于灾区的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区的外宾、外商和境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对外国来区旅游和港澳台来区旅游者由区旅游部门负责安置或与市有关部门协商安置。
4.15  宣传报道
区政府新闻办、区广电分局、自流井报社、区教育局:按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及有关信息;认真做好抗震救灾报道,防震减灾知识和小学生地震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5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5.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我区城区、农村乡镇、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
发生在邻区的3.0-4.0级地震,称为强有感地震。应对强有感地震,由区政府领导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本行政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5.2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广泛出现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
除临震和震后应急期外的其它任何时候,若发生影响社会安宁和经济活动的地震谣传事件,由区政府批示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及抄送市地震局。
5.3 应对邻区震灾
当邻近地区发生地震事件波及我区,视其对我区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与邻近地区政府和部门联系、协调,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发布,报送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市地震局备案。
本预案中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规定的应急职责,结合本单位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的应急预案,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2 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自贡市自流井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自井府发[2006]60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区防震抗震指挥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地震 应急 预案 通知
  抄送: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市地震局;区委办,区人大办,区
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13日印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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