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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08年12月11日 【浏览字号: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自井府办发〔2008〕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有关单位:
    《自流井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自流井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1.4 工作原则
    1.5 适用范围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2.5 应急联动机制
    2.6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3.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4.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4.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结
    5.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原则
    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
    5.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期评估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经费保障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6.4 法律保障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订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解释部门
8.3 实施时间
 
 
 
 
自流井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带来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和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件》、《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流井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3.1.1  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
1.3.1.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1.3.1.3  周边毗邻地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传入我区的趋势。
1.3.1.4  发生新传染病或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己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1.3.1.5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1.3.1.6  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区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1.3.1.7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3.2.1  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波及周边地区。
1.3.2.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1.3.2.3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波及周边地区。
1.3.2.4  霍乱在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周边地区,有扩散趋势。
1.3.2.5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周边地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2倍以上。
1.3.2.6  发生或传入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尚未造成扩散。
1.3.2.7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周边地区。
1.3.2.8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3.2.9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3.2.10  一次性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3.2.11  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2.12  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区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3.2.13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3.3.1  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区域内。
1.3.3.2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周边地区。
1.3.3.3  霍乱在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周边地区或区内首次发生。
1.3.3.4  一周内在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1.3.3.5  在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3.3.6  一次性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1.3.3.7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1.3.3.8  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1.3.3.9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3.4.1  腺鼠疫在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1.3.4.2  霍乱在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1.3.4.3  一次性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1.3.4.4  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1.3.3.5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1.4.3  属地管理,明确责任。
1.4.4  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1.4.5  依法处置,科学规范。
1.4.6  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1.4.7  部门协调,公众参与。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流井区行政区域内(高新管委会管辖区域按有关规定执行)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区卫生局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建立区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2.1.1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部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卫生局局长任指挥部副指挥长,区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成员由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协调。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区人民政府或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启动部门应急措施,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处理工作,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1.1.1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的组成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区卫生局、区发改局、区经商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政府救灾办、区司法局、区交通局、区畜牧局、区林业局、区工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文体(旅游)局、区环保局、区爱卫会、区民政局、区质监局、区安监局、区劳动保障局、区委宣传部、区广电分局、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区红十字会、区人武部等。
2.1.1.2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卫生局负责制订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区发改局负责加快区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区公共卫生体系,保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区经商局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应急供应,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做好涉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卫生防病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财政局建立健全区公共卫生财政体系,确保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教育局在专业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学校和托幼机构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内的发生和发展,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掌握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措施。
区政府救灾办负责处理抗灾救灾事宜,指导全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灾后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区司法局做好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法制宣传,督促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区交通局负责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应急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区畜牧局负责组织开展对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加强与对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的传染病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向区卫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区农林局负责组织开展对野生动物间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提出相关预警信息,通报区卫生等相关部门。
区工商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物资、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产品交易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流通领域的食品质量监管,对流通领域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的污染食品进行调查处理。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械的监督和管理。
区文体(旅游)局负责旅游团的卫生防病管理,对旅行社、导游和旅游人员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及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负责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件。
区爱卫会负责组织全区除“四害”等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全民卫生教育和宣传。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负责做好协调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区质监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应急物资的质量监督,查处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负责生产领域食品质量监管,对生产领域污染引起食物中毒的污染食品进行调查处理。
区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将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需进行卫生防疫处理的场所通报区卫生部门。
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有关待遇政策的落实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广电分局负责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及时报道省卫生厅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区监察局负责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并检查执行情况。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区人武部应地方商请调集军队卫生资源支援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和本部门职责组织好科研攻关、紧急物资的采购、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控制以及区人民政府或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等。
2.1.2  乡镇、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在区政府或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指挥工作机构,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卫生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对策措施;建立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护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区卫生局参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科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2.3  专家委员会
区卫生局组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理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设立专家组,按照职责分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  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送检尸体解剖,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监测检验工作。
2.4.3  卫生执法监督机构
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协助区卫生局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
2.5  应急联动机制
2.5.1  调查处理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照部门职能由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职责分工为:
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以及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卫生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疑似投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公安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怀疑为因药械质量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怀疑为水、空气等环境受到化学性、生物性污染事件以及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环境保护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部门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和机构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2.5.2  应急联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处理的需要,事发地中央、省级、市级及其他有关单位要服从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相关的应急处理工作任务。
2.6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见附件1)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全区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区疾控中心、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其他部门和机构收集的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信息应及时向上述机构通报。
区卫生局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同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等提供的监测信息和预测报告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及毗邻地区有关部门的预警通报,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性质、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波及的范围、提醒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等。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4.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1.1.1  责任报告单位
区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和教育机构等。
4.1.1.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4.1.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卫生局报告。
区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和紧急处置,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原则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责任报告单位可直接报区政府。区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规定程序上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见附件2。
4.1.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情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己采取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4.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区卫生局及时向区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同时,及时向毗邻区(区)和可能波及的其它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己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局通报。
区卫生局根据需要,报经省、市批准后,根据《自流井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发布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结
5.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事件的级别,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同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然启动。
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应急指挥部即刻成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5.2.1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5.2.1.1  区政府应急反应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医疗器械、防护设备及药品等物资供应;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督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要求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决定启动区应急预案。
5.2.1.2  区卫生局应急反应
立即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医疗救治、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和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检验和消毒、杀虫、灭鼠等紧急处理措施;及时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定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等级;同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必要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5.2.2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5.2.2.1  区政府应急反应
组织协调指挥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决定全区要采取的紧急应急措施。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救治、人员隔离与疏散安置工作;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和封锁;做好舆论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经费和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医疗救治、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检查督导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决定启动区应急预案。
    5.2.2.2  区卫生局应急反应
立即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救治、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和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检验和消毒、杀虫、灭鼠等紧急处理措施;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必要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区应急预案的建议;请求省卫生厅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2.3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5.2.3.1  区政府应急反应
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区应急预案,成立区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检查督导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规定的应急任务,落实有关控制措施,积极支持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开展工作。
5.2.3.2  区卫生局应急反应
按照市卫生局和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迅速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5.2.4  乡镇应急反应
按照区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应急要求,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管理工作,在区卫生局指导下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承担规定的应急任务,落实有关控制措施,积极支持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开展工作。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结须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区政府或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市政府或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省政府或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卫生部报告。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按照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卫生部的规定实施。
必要时,区卫生局可请求省、市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结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局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局。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卫生局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区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建立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乡镇(社区)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实施。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机构与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医疗卫生应急体系
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促进等公共卫生职能。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体系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乡镇(中心)卫生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控中心)等组成。区指定有条件的医院,设立紧急救援医院和指挥分中心、传染病病区,乡镇(中心)卫生院设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3  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结合实际、分类组建、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和中医药等机构技术水平较高、临床和现场处置经验丰富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置工作。
区卫生局组建的区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包括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中毒事件、突发放射事件等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共48人。区卫生局要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应急处理需要及时对队伍和人员进行调整。
6.1.4  培训和演练
区卫生局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在队伍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区政府同意。
6.1.4  科研和交流
全区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在省、市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研究等。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对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外地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我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区级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卫生局和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卫生部门根据卫生部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计划;经济商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消毒药械、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6.2.2  经费保障
区发改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日常工作经费、应急处理以及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卫生医疗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区政府法制办、区卫生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起草制定并不断完善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定。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级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订
本预案由区卫生局组织制订报区政府审批发布。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和本预案的规定,组织制订本乡镇、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相继出现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搏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己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己消灭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8.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自流井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2.自流井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附件1:
自流井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区人民政府或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卫生局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处理

乡镇、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指挥部
 

 

乡镇政府、街道有关部门
乡镇卫生院
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处理
 
                                  领导或
                                 业务指导                            配合


 

附件2:
自流井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乡镇卫生院、区以上医疗机构
 


 

                 中国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       卫生部       国务院
 
        逐级核实确认
 
 
                  省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       省卫生厅      省政府        
 
        逐级核实确认
 
 
               市疾控中心        市卫生局       市政府
 
        逐级核实确认
 
 
              区疾控中心         区卫生局        区政  府
  
           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题词:卫生  突发  事件  应急  预案  通知
抄送:市卫生局,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
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28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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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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