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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流井区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流井区非公开招标工程竣工验收及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年06月02日 【浏览字号:   来源:区监察局

自井招监委〔200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经自流井区招投标监督委员会主任会研究同意,现将《自流井区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关于全区非公开招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及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流井区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自流井区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
关于全区非公开招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
及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有效遏制工程建设中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行为,保证区委、政府重点工程建设的扎实推进,现制定自流井区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及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1、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国投公司担任业主的工程,由工程涉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工程现场组织、质量管理及监督单位;由各单位担任业主的工程,由本单位作为工程现场组织、质量管理及监督单位,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
    2、所有投资项目必须签订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严格按合同执行。
    3、5万以上(含5万)工程验收时,必须组织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招监办)、区审计局、甲方代表、监理单位及业主单位参加;5万以下工程验收时,由招监办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相关单位参加。
    4、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统一规定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须经所有验收人员签字认可。
    5、合同约定以外涉及工程设计和工程量的变更,必须完善相关手续,以此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具体程序为:施工单位提出—现场责任单位(监理、设计单位、甲方代表)确认—分管领导审批—业主单位归档—区招监办备案。
    6、工程款支付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对变更工程款的应具备相关变更工程量的手续。  
    7、工程结算款支付应遵循以下程序: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现场组织单位(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签证—分管领导签字—财政拨付资金—业主向施工单位支付。
    8、违反上述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严肃查处。
    9、本规定自2007年7月20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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