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机关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强化服务意识,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川委办[2008]4号)、《自贡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自委办[2009]7号)、《关于印发<自流井区行政机关收文负责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自井委办[2009]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环保局工作人员应本着能快则快的原则,受理和办理服务事项,简单事项应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复杂事项承诺时限,限时办结;紧急事项应做到急事特办,随到随办;上级交办的事情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其余事项严格按政务公开时限办结,否则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条 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申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第四条 限时办结时间以工作日计算,在行政事项服务工作中已作规定,其办结时限从收到申报材料,做出受理决定的次日起计算;申报材料不齐的,从申请人补齐材料次日起计算;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时有遗漏的,其办结时限从收到第一次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五条 违反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经查属实的,按《自流井区环保局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涉及其它部门之间共同办理的事项,请示区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提出意见和实施方案,按照时限要求按时办结。
第七条 严格执行承诺时限要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应经单位领导书面批准,提前3天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新的办结时限。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