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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流井区环境保护局责任追究制度
2009年07月21日 【浏览字号:   来源:自流井区环境保护局

自井环发〔2009〕1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创建优质发展环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川委办[2008]4号)、《自贡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自委办[2009]7号)、《关于印发<自流井区行政机关收文负责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自井委办[2009]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第三条 环保局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视其情节给予告诫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个人评优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移交区监察机关处理:
    (一)工作人员多次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
    (二)多次发生利用未列入保留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向服务对象设置障碍或前置条件的以及利用备案、核准等形式搞变相审批的;
    (三)超时办结;
    (四)应上报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
    (五)行政效能低下,致使全区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延误,造成损失的;
    (六)未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工作“两集中、两到位”相关规定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评优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的,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移交区监察机关处理: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未执行服务双岗制、去向留言制及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区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使用评价议的;
    (六)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和协助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七)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八)应当现场办结而不现场办结的;
    (九)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按需要补齐全部材料的;
    (十)违反《自贡市机关服务规范八条标准》(自委办[2008]57号文)规定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它经组织认定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它相关人员的;
    (三)非正当理由造成全区投资融资、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受阻、滞后,严重影响政务形象和发展环境并造成损失的;
    (四)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做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的;
    (五)其它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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