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开办旅馆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全社会 |
| 办理条件 | 1.利用人防工程开办旅馆的,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2.旅馆的建筑设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他消防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的安全间距符合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 3.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规模较大的旅馆可以设立安全保卫机构。 4.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 |
| 办理手续 | 1、旅馆经营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2、旅馆规模、地址; 3、旅馆服务设施分布状况; 4、经营方式和期限; 5、《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内容的说明。 |
| 办理流程 | |
| 办理时限 | 30日 |
| 费用情况 |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0813-4703121 |
| 监督电话 | 0813-4703120 |
| 办理地点、邮编 | 自流井区珍珠寺路192号 邮编:64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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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