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典当管理办法》 申请人应当在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全社会 |
| 办理条件 |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典当业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
| 办理手续 | (一)申请报告;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
| 办理流程 | 1.在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10日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供《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材料 2.经县级人民政府初审合格,上报市公安局审批办理,合格的发放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 办理时限 | 30日 |
| 费用情况 |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0813-4703121 |
| 监督电话 | 0813-4703120 |
| 办理地点、邮编 | 自流井区珍珠寺路192号 邮编:64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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