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全社会 |
| 办理条件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 |
| 办理手续 | 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2、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3、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4、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5、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6、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7、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8、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9、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
| 办理流程 | 1.向县级公安机关提交《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报备材料 2.经县级公安机关初审合格,上报市级公安机关核实审批。 |
| 办理时限 | 20日 |
| 费用情况 |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0813-4703121 |
| 监督电话 | 0813-4703120 |
| 办理地点、邮编 | 自流井区珍珠寺路192号 邮编:64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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