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5条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
| 办理条件 | 具有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或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承运人;非经营性木材或林木种苗运输的单位或个人。 |
| 办理手续 | (一)木材及其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明。包括以下几种材料之一: 1、木材采伐(采集)许可证原件; 2、购买木材的票据复印件; 3、属农村居民采伐其自留地和房前屋后自有林木外运的,需提交基层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原件; 4、属个人工作调动或者家庭搬迁按规定允许携带少量自用材的,应提交工作调动证明或者户口迁移证明复印件或原件; 5、因工程竣工或者迁移需要运输工程自用材的,施工单位应提交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原件; (二)具有资质的木材检验人员出具的木材检尺码单等数量证明原件; (三)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向外运销木材的,应当提交县以上林业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许可证》核对原件,交复印件; (四)检疫证明原件; (五)中转、二次运输的,应提交原运输证原件。 (六)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七)现场勘验意见书。 |
| 办理流程 | 查验有关材料,查收木材来源证明;办理证件。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
| 费用情况 |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 |
| 联系电话 | 8111302 |
| 监督电话 | 8101151 |
| 办理地点、邮编 | 自流井区政务中心农林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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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