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78号)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
| 办理条件 | 因各项建设工程需要,确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以及面积2公顷以上的其它林地的。 |
| 办理手续 | 1、用地单位法人证明、组织机构代码; 2、《使用林地申请表》;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选址意见书; 4、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场调查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7、其他相关材料。对征占用林地位置特殊,面积较大,或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影响而又必须征占用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交相关部门的批文和保护树种的移栽方案等;8、需申请采伐被征占用林地上林木的项目还应提交采伐作业设计;9、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填写的征占用林地现场查验和初审意见表;10、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恢复森林植被方案;11、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12、专家评审意见,跨区县或占用林地面积达4公顷的项目; 13、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回单。 |
| 办理流程 | 1、临时用地单位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3套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2、属市林业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地申请,经市林业局审批同意后,由申请者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由市林业局向申请者出具同意使用林地批准文件;经审批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3、属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地申请,经市林业局出具审查意见后,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再交由建设单位将有关材料一并向省林业厅申报,由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审批。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内办理。 |
| 费用情况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综[2002]73号)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 |
| 联系电话 | 8102911 |
| 监督电话 | 8101151 |
| 办理地点、邮编 | 自流井区政务中心农林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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