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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浏览字号:   来源:自流井区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


事项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1号,1991年3月11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
办理条件 (一)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并通过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
(二)经营场所布局符合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
(三)卫生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和程序)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和规范;
(四)具备健全的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五)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六)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
办理手续 1、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公共场所选址、设计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书》与申报经营项目有关的总平面图、楼层平面布置图、卫生设施配置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认可书》
3、《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可在www.sczw.gov.cn网址下载)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
6、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7、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的卫生检测报告;
8、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
9、卫生设施的配置(数量、位置)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卫生许可复核所需材料:
1、《卫生许可复核申请表》(可在www.sczw.gov.cn网址下载)
2、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现场审查报告;
3、法定部门合格的监测报告。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
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向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卫生局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安排进行场所审查;
(二)企业严格按《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的审查意见施工,建筑项目施工完毕,主要卫生设施正常运转,省卫生厅组织竣工验收,符合卫生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填发《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三)竣工验收合格后,申报单位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四)区卫生局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承诺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法定时限: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费用情况
附件(表格)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联系电话 0813-2106211
监督电话 0813-8107597
办理地点、邮编 自流井区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6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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