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自贡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暂行办法》第二条 |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
| 办理条件 | 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参加并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
| 办理手续 |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其它相关材料: 1、若职工本人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工伤职工本人的《申请说明》原件和单位意见(加盖单位印章); 2、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工残职工应提供《职工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或《职工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复查鉴定表》原件; 3、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除应提供《职工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或《职工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复查鉴定表》原件外,还需提供市社保局审批同意的《工残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原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的《票据》原件; 4、门(急)诊的《病历》、《票据》和《双处方笺》原件,检查(验)结果复印件; 5、住院的《出院病情证明通知书》、《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和《住院费用清单汇总(明细)》原件; 6、劳动能力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医学诊断费用的《票据》原件; 7、特殊检查治疗手术项目或使用目录外药品的,应提供经市社保局审批同意的《自贡市工伤职工特殊检查治疗手术项目、使用目录外药品、旧伤复发住院核准单》原件; 8、市内(外)转诊的,应提供经社保局审批同意的《自贡市工伤保险市内(外)转诊申请核准表》原件; 9、因工死亡的《死亡通知书》(或《死亡证明》)和《死亡火化证明》复印件; 10、供养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和《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申领人与死者关系证明》原件,《收入证明》原件; 1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1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伤亡的,应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处理结果或其他有效证明。 13、职工因工残旧伤复发的,应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资料,如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供经社保机构审批同意的《自贡市工伤职工特殊检查治疗手术项目、使用目录外药品、旧伤复发住院核准单》。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还需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 14、记账医疗报销的,医院应提供经市社保局审批同意的《自贡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原件、《出院病情证明通知书》、《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和《住院费用清单汇总(明细)》原件。 |
| 办理流程 | 到退管窗口办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 费用情况 | |
| 附件(表格) | |
| 办公时间 | 9时-12时, 13时-17时(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2106802 |
| 监督电话 | 2103102 |
| 办理地点、邮编 | 自流井区政务中心社保局窗口 邮编64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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