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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2010年02月02日 【浏览字号:   来源:区政府办

各乡镇政府新合办、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规范新农合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根据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0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自卫发〔2009〕154号)精神和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区2010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高人均筹资标准
    2010年,我区参合农民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130元/人·年。其中,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补助标准提高到110元/人·年(中央财政补助60元/人·年,省、市、县(区)三级财政补助50元/人·年),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仍为20元/人·年。
    二、统一基金分配和补偿模式
    2010年,我区统一采用大病统筹补偿(即住院补偿)和门诊统筹补偿相结合的基金分配及费用补偿模式。统筹基金分为大病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补偿、特殊病种和慢性非住院疾病大额门诊补偿及正常住院分娩补助等。门诊统筹基金应按当年筹资总量的20%提取,往年家庭账户结余资金可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
    三、调整补偿方案
    (一)门诊统筹补偿方案。
    门诊统筹补偿原则上应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补偿不设置起付线,补偿比例一般以设定在村级30%、乡级20%,全年最高额度为30元/人·年,家庭成员可共用。
    (二)住院补偿方案。
    1、2010年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调整见附件。我区同其他区县之间实行全市“一卡通”,定点医疗机构互认政策,报销标准可按照统筹地区县、乡镇两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执行。二乙及以下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且与自流井区新农合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补偿标准参照区县级医疗机构执行。
    2、住院补偿最高额度从2万元提高到3万元。
    3、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调整到300元/人,每住院分娩孕产妇最高补助300元的标准执行,不得再享受按照疾病予以报销的政策。
    4、关注农村儿童的就医特殊性,0-7岁农村儿童在全市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线调整为300元。
    5、农村精神病患者的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
    四、使用有效期限
    住院统筹、门诊统筹补偿金的使用有效期限为农民参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合农民在自流井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出院即报,统筹地以外医疗费用报销时间截至为就医后三个月内,逾期该次就医不再进行新农合报销补偿。
    五、政策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内容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对象为参加自流井区2010年新农合的农民。对原执行的新合政策与此次调整内容不相符的,按此次调整要求执行;对未调整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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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0年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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