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农民疾病经济负担,探索手续简便的报账方式,我区调整新农合参合住院费用结算方式,实行同城镇医保一致的结算方式。一是参合农民在市内新合定点医疗机构入院时,持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或户口簿),按医院要求预交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一次或多次缴纳),出院时按照多退少补原则结清个人负担部分费用。二是参合农民因病在市外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行垫付,出院后三个月内持报账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卫生院审核后进行报销补偿。三是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的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由新农合经办机构及时审核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