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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自贡市自流井区天然水域垂钓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起止日期:2021-09-02 至 2021-09-21
为保护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维护全区长江流域内天然水域的生态平衡,结合本区实际,草拟了《自贡市自流井区天然水域垂钓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自流井区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建议,请于公示之日起20日内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反馈。
电 话:0813-8117670
联系人:黄 旭
QQ邮箱:22363537@qq.com
自贡市自流井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2日
自贡市自流井区天然水域垂钓
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养护江河渔业资源,加强水生生物保护,保持天然水域水生态平衡,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规范垂钓行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禁捕水域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本区禁捕水域内进行垂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禁捕水域是指本辖区内的釜溪河、旭水河、金鱼河、朱公河、百节子河、乔巴河及其他天然水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捕捞鱼类的行为。
第五条、本区禁止垂钓区和禁钓期禁止垂钓。禁捕水域严格控制垂钓。
第六条、为保护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及环境、人身安全等,下列区域作为禁止垂钓区。
(一)我区辖区内釜溪河全段为禁止垂钓区域(老新桥堰104°45′25″E、29°21′16″N起至内宜高速桥上游100米104°48′35″E、29°20′29″N )共计11.2㎞。
(二)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为禁止垂钓区域。
(三)桥梁上、高速公路上、街道边、输电线路下和其它有明显或潜在危险的区域均为禁止垂钓区域。
第七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区天然水域禁止垂钓。
第八条、垂钓人员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未成年人须在监护人陪同下垂钓。
第九条、垂钓区范围内,每名垂钓人员只能使用一竿一线一枚钩,使用符合规定的钓具钓法、饵料窝料进行垂钓。严禁以下行为:
(一)利用船艇、排筏等任何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二)使用多线、笼子钩、盘钩、子母钩、联体钩、串钩、锚钩、爆炸钩、抬线和钩门宽超过2cm的鱼钩等;
(三)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臵、鱼枪、弓弩等工具;
(四)使用有毒有害饵料、窝料和添加剂;
(五)将化学药剂注入垂钓水体;
(六)使用泥鳅、鱼、虾等进行打窝垂钓;
(七)向水体投放钉螺等外来、非本地水生种质资源或有害生物。
(八)其它禁用渔具、钓具和方法。
第十条、垂钓渔获物单人单日最多可带走不超过2.5公斤,超出部分的渔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渔获物单尾重量超过2.5公斤的,只能留取1尾,其它渔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第十一条、禁止垂钓渔获物进行买卖交易。
第十二条、禁钓品种:本区所有天然水域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例如:大鲵(娃娃鱼)、胭脂鱼)和《四川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例如:岩原鲤、中华鳖(团鱼、甲鱼))中的类。
第十三条、垂钓作业中不得采捕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钓品种,对误钓的,必须及时放回水体(外来物种不得放回天然水域,可采取无害化处理或报告当地渔政部门)。
最低可捕标准:草鱼1500g,鲤鱼400g,鲫鱼50g,青鱼750g,鳙鱼(花鲢)1500g,鲢鱼(白鲢)1000g,翘嘴红鲔(翘壳)250g,蒙古红鲔250g,鳊200g,厚颌鲂350g,铜鱼(水密子)250g,中华倒刺鈀(青波)500g,大口鹼(河鲩)500g,黄颡鱼(黃腊丁)50g,长吻鲢(江团)1000g,黄鳝 50g,鳜鱼(母猪壳)250g,乌鳢(乌棒)500g,泥鳅 10cm。
外来入侵物种:罗非鱼、革胡子鲶、短头亮钯、斑点叉尾鮰、清道夫、大口黑鲈、小龙虾、巴西龟、福寿螺。
第十四条、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在河堤内搭建房(棚)作业,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集中投放垃圾箱或垃圾库。
第十六条、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有关部门、镇(街道)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七条、本区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一)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垂钓综合管理,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联合执法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垂钓和经营行为。
(二)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建立日常巡查,协调处理对违法违规的垂钓和经营行为。
(三)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垂钓造成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查处。
(四)区交通海事部门负责加强对辖区内天然水域非法载运旅客行为的执法管理,配合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非法垂钓执法工作。
(五)区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垂钓水产品和餐饮服务环节提供垂钓水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
(六)区公安部门负责对非法捕捞以及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及现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若试行期间,中央、
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本办法与中央、省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并适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贡市自流井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自贡市自流井区天然水域垂钓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网友留言:
序号 | 留言内容 | 留言人 | 留言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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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办法为新,自有不全处,应将办法宣示在宜垂钓处,举报电话与管理人员出勤处理必须迅速,这样取证才会容易,满足人民的休闲娱乐还是必须,办法可操性还是很强。 | 刘* | 2021-09-11 08:16: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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